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什么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额其他补偿性合同,但我们常见的一般是用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另外一种就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财产损害要注意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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